企业不再继续经营留存的成本能一次性结转销售成本吗?
企业不再继续经营留存的成本能一次性结转销售成本吗?
解答:
企业在停止经营后,意味着企业进入清算期间,企业留存的成本原则上是不能够一次性结转销售成本的。这是因为企业的成本核算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即应当在产生成本的期间内进行结转,而不是等到后期才进行结转,同时成本要跟收入呈现配比关系。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的影响
权责发生制是一种会计记账基础,它要求收入和费用应当在他们相应的会计期间内确认,而不是等到收到或支付的时候才确认。因此,如果一个企业在某个会计期间产生了成本,那么这个成本就应该在这个会计期间内被结转,而不是等到以后的时期才进行结转。
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之间应呈现配比原则,如果企业停止经营没有销售收入了,就不能再确认销售成本。比如,餐饮企业租入的营业用房屋等,企业在持续经营期间,将租入房屋的租金、装修摊销等就可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但是,若该餐饮企业倒闭,没有收入的情况下,无法收回租金、尚未摊销完毕的装修费等,不能再计入“主营业务成本”,而应作为损失直接计入清算所得。
二、一次性结转的影响
如果企业在清算期间决定将所有的成本一次性结转到销售成本上,可能会清算所得的计算错误,从而导致税务风险,很难通过税务注销的清税手续。
企业依法清算时,以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税费等后的余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
三、正确的做法
在企业停止经营后,在清算期间变卖资产的,按照正常的程序确认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对于抵债资产或直接分配股东的剩余资产等,按照视同销售资产处理。
对于清算期间的“清仓大甩卖”,可能出现销售成本大于销售收入的情形,企业应收集好相关证明材料,以便后期税务注销时供税务局检查。对于报废的存货等,无法变现或抵债等造成损失的,直接作为损失计入清算所得,也是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以备税务局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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